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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
2019-05-28    来源:办公室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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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浅议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

 

                  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张春欢*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诉等终结性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一种维权途径。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导致刑事申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由此引起的上访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做好刑事申诉案件办结后的息诉工作,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和杜绝信访案件发生呢?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客观认识刑事申诉案件息诉难的原因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罢访工作难存在以下客观原因。一是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结果多为维持原判决,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直接支持,而申诉人却对申诉的结果期望值较高,把它作为达到本人要求的最后一线希望。当申诉被驳回时,申诉人的情绪往往比较激动,抵触心理强,释法说理难度较大。二是刑事申诉案件纠错难度大,由于刑事案件申诉权没有法律时效一说,很大一部分刑事申诉案件由于年代久远、证据灭失等情形导致申诉人提出的请求和事实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无法达到改判证据方面的要求,从而导致案件虽存在瑕疵达无法改判,达不到申诉人期许。三是部分申诉人尤其是高龄人群思想观念僵化,对法律规定认识和理解不到位,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认为自己申诉理由充分,而对证据等方面认识不足,固执己见,听不进办案人员解释和劝导,导致缠诉缠访现象的发生。四是受法律发展客观规律影响,八九十年代的办案方式、法律规定等现在已发生了变化,而申诉人申诉是本着有利于自身的原则,往往考究的是目前法律怎么规定的,错误的认识导致了案件复查后息诉难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1、基层院案源少、业务能力亟待提高。由于刑事申诉案件能否息诉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办案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严格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办理工作。而现实中因受审级制度的影响,刑事申诉案件量呈现出“倒三角”的形势,越是上级院案件越多,而大多数基层院存在着刑事申诉案件少的现象,业务能力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从而影响了办案质效。

    2、办案经验不足,突破案件能力不够。许多承办人在复查案件过程中,存在就案办案的情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不同于公诉案件的办理,他不仅需要办案人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业务知识储备,同时也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需要承办人从反向的视角去审视原案件在办理中是否存在着足以引起案件改判或足以推翻原案件的因素。而基层普遍存在办案力量不足和办案经验欠缺的问题,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3、就案办案,息诉罢访能力不足。员额制检察官尤其是新入额后调整到控告申诉监察部门的办案力量,由于却缺少信访接访经验,办案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就案办案问题,不考虑案件办理后息诉化罢访问题,不能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导致案件办结申诉人缠访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关于案件息诉工作的几点思考

    不同于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必须将办案和息诉有机集合,做到案件事了,对于如何做好刑事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1、充分认识息诉工作的重要性。应树立办案与息诉并重的办案理念。办案最终的目的是“纠正错误判决、维护正确判决”,使申诉人满意从而达到使其息诉的目的。因此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全面审查申诉理由。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从申诉人申诉的理由深入思考,结合全案去发现支持其申诉理由成立或驳斥其申诉理由的相应依据,做到有理有据。要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利于查透,查明,打消申诉人心中疑虑,避免模棱两可。

    3、灵活运用公开审查程序促使息诉罢访。对于不同申诉人,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的不同审查程序,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到案件的复查过程中,增加案件透明度,从而让申诉人认识到检察机关作出的复查结论是经得起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促使申诉人心理上达到一种内心确认,从而自愿接受案件办理结果,达到息诉目的。

    4、加强释法说理。在具体案件答复息诉过程中,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在阐明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多从“理”的角度去沟通、劝解,从人情世故方面去思量,去沟通。注重多方面的沟通,将理与法相结合,理法交融,让申诉人彻底弄清检察机关作出复查结论的依据和缘由,从而达到劝说息诉罢访的目的。

    5、发动社会力量做好息诉工作。息诉过程中也要借助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大息诉工作力度。对于经复查后申诉无理,经做工作仍不息诉,借长期申诉之名行无理取闹之实的人员,要进行训诫。对有单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向单位通报情况,借单位的力量促其息诉罢访。对无单位的人员,可以借助乡、镇、村、社区及其子女亲友的力量,共同进行劝解,促其息诉罢访,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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